依照婚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再婚夫妇离婚时,应按下列方法分割共同财产:
(一)离婚时,夫妻二人所拥有的共有财产应经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照顾双方及子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二)再婚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当平等分割,具体处理可以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财产来源等情况而定。
(三)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不宜分开使用,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条件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的原则给予一方所有。被分割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赔偿。当双方条件相等时,应当照顾女方。
(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居住的房子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为由请求暂住的,经核实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通常不超过2年。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