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安置房应按照使用人口标准安置,夫妻另一方拥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二)被拆迁房屋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后增加或添附,另一方也拥有一定的产权。

(三)被拆迁房屋为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按照使用人口标准安置,夫妻双方都拥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四)被拆迁房屋为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扩建或添附房屋,夫妻双方都拥有某种产权。还有些其它特殊情况。在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在安置房所有权方面所占比例很大,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当强调所有权分额较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赔偿;配偶一方的房屋所有权以夫妻一方为主体,夫妻共同占有的份额相对较小,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相关法条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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