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将房屋转让给子女的离婚协议属于赠与行为。这种赠与行为并不是一种单独的赠与行为,而是一种在婚姻关系中的解除。抚育权归属等一系列问题所做出的一种利益、情感平衡、具有强烈的特殊身份关系行为,一种特别的赠与行为,是依附于子女父母夫妻关系解除的,既然是有身份关系的,《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的不适用于任意撤销赠与。二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即使双方未按照离婚协议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也不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将房产过户给子女。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在约定离婚后对财产分割有异议的,请求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变更或撤销,如果没有发现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不予支持。因此,如离婚协议已明确规定房屋归子女所有,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况,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反悔。财产权利法定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使物权变动通过登记产生社会公信,以保障社会交易安全。
其中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反悔将财产转让给子女,而不涉及第三人保护。所以它的反悔主张是不可支持的。但是双方的协商结果应当在离婚协议书中体现出来,我国法律没有对未成年人接受财产赠与的权利作出限制,将财产赠与未成年人合法有效。也许有人会担心如果房产归子女后有一方反悔的情况怎么办,其实,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已经达成了协议,即使反悔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