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____,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母:____,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父亲____与母亲___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因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契约,共同遵守。1、父母自愿离婚。
2、父母自愿将座落在____房产的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平方米)过户给所生儿子/女儿____的名下。
3、不论哪一方取得子女的抚养权,都不得擅自将该房产用作其他用途,包括并不限于转卖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
4、父母将该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该套住房的现有证件及相关手续转给子女,房屋转给子女时,其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子女。
5、父母应该保证该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没有任何纠纷,否则,由父母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到位。
6、在办理房产证、土地证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父母承担。
7、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8、本契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父亲:母亲:子女:年月日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