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感情确已破裂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如发生以下任何一种,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另一个人住在一起;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人;
(三)经常出现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
(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的;
(五)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况。夫妇之间的持续冷战,是否可以判决离婚,对于这种情况,婚姻法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如果仔细分析《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在两年内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就应该准许离婚,但也不难发现,即使双方之间持续冷战,也不一定导致感情破裂,一般情况下法院也会裁定不准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