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婚姻法》第22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于未取得所有权或未获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在获得完全的所有权后,任何一方都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此类房屋包括当事人按标准价购买的具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而未在离婚时仍未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来处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