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不动产房屋的交换价值既有人为的,也有客观的。人为因素表现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屋、维修、装修等,排除了他人对建筑的非法侵害,使房屋保持其总体使用价值并得到优化。客观性方面受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土地价格的变化以及供需关系的限制,使得房产价值发生变化,给购房者带来一定的收益预期。虽然受人为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影响,房屋价值变动的前提是房屋完整、健全。
配偶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其财产归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按照房屋所有人的意思共同管理和维护财产。甚至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结婚后另一方愿意共同还贷,表明其主观上是以房主实际参与到房产的维修与经营中,而对方对此知情并接受。所以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之前,夫妻双方对共同居住的财产都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共同经营和管理。就婚姻存续期内,房产的增值收益所产生的增值收益,根据权利义务,夫妻双方都有权获得这一收益。
《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