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婚姻法所采用的是一种婚内所得共同制,不仅规定了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而且由夫妻共同管理,享有和处分。虽然这的确对维护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维护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与当今市场经济中重视个体权利的价值观、生活方式存在着矛盾。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作了新规定,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夫妇共同拥有的财产范围:(一)工资、奖金、(二)生产、商业利益;㈢知识产权;㈣继承或捐赠的财产;但是,除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所规定的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外,(五)应归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而获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房屋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