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婚姻法》第36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就离婚诉讼中子女的抚养费问题,总结如下:(1)两岁以下子女的抚育问题。2岁以下的孩子,大多处于哺乳期,通常是随母方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之共处的;②不能以抚养条件不能赡养且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不能随母亲生活。如果家长同意不满两岁的孩子随父亲生活,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2)父亲和母亲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随父母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给予优先考虑:①进行了结扎手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②长期居住在孩子身上,居住环境的变化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③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子女的;④子女生活在一起,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适合和孩子一起住。

(3)父亲和母亲对孩子的抚养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同住,但是孩子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以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看孙辈或外孙子女,优先考虑孩子在父母或母亲的陪伴下生活的情况。

(4)如果父母就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随同母亲的生活发生争执,应考虑其意见。

(二)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处置可分为(1)夫妻一方特殊财产的处置:一是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归个人所有。(2)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约定处理,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约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在离婚时,一般都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而我国对离婚后子女的财产没有规定,但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必须遵守不能侵犯子女财产权利的规定,在离婚后,任何一方都有权对子女进行抚养,他们的财产都需要保全。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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