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者一方以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当事人可协商办理。如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在划分财产时不宜判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2.一般认为一方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婚前一方办理抵押手续,并取得产权证,应属婚前财产。

3.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买,其还共同还贷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房子仍然是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下的剩余债务则是其个人债务,但是对于首次还本且已还清的贷款,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退还。

4.如果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买房屋,其也共同出资,并且有证据证明其在婚前出资是以双方都同意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权的前提下,那么,即使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照分割的原则处理,同样,它的抵押贷款债务是共同债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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