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如果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则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