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但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