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以另一方的名义购买房产,等到离婚后,再将该财产转至自己名下。这种方法最“高明”,花费也更大,因为交易契税要多交。通常比较容易发生夫妻感情长期不和谐,离婚已经成为必然,而一方收入比较丰厚的情况下。
但是在此情况下,由于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都不会以普通朋友的名义购买该房产,而通常是以父母兄弟的名义购买。确实如此,查询进入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来源,就会得到一个柳暗花明的结果。
(4)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时记在一人名下,因为不愿失去买房机会,且未领取结婚证,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但是,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一方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把房产办在自己名下,等离婚后再结婚,但又不肯共同出资。陈律师建议:一、要注意查证出资汇款的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出资事实;二,在婚前购买房产的出资要把自己的名字写在产权证上,或者与对方签订出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