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下列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离婚:重婚的;(一)重婚的;(二)与另一人同居的;如果发生婚外情,符合两种情况,女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上海市法院很少会认定离婚时有精神损害赔偿,除非是由于家庭暴力,遗弃虐待重婚等因素,如果只是婚外情导致离婚,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在分割财产时才会照顾无过错方。即便是精神损害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最多五万元,法院一般是根据当地生活水平,过失程度、负担能力等具体情形综合考虑,具体赔偿金额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在一般城市,而且极少超过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