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住房产权特征,对共有住房进行分割,即夫妻一方拥有。家庭成员共有住房.夫妻共同拥有的“部分产权房”或尚未取得产权房等四种情况进行分析。
1.夫妻共同的房子。所谓夫妻共同拥有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最典型的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和共同受赠或继承的房屋。按照《婚姻法解释第2条》第19条:“婚前承租一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如果一方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父母出钱让孩子买房子,婚姻家庭法解释第22条规定,婚前行为与婚后行为有区别对待:当事人结婚前,家长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外,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一方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对夫妻共同住房分割办法问题,
婚姻家庭法解释第20条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双方不能就房屋的价值和归属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主张时,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价对房屋进行估价。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按照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夫妇一方拥有的房子。结婚后一方对婚前一方的房屋进行过整修、装修.但属于原拆原建而未变更产权登记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价值部分为双方共有,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价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应由房主按合理折价向另一方补偿;对原房进行过扩大的,房屋扩建部分所有权归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当在离婚时处理这类房屋时,住房通常仍然属于该人。
按照《婚姻法》第42条及《婚姻法解释》第27条,如果一方在离婚后没有住所,则属生活困难,另外一方应在住房等个人财产方面给予适当帮助,并以住房形式向生活困苦者提供帮助,房子的所有权或居所都可以居住。
3.家庭成员共有房屋此种共有,即指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情况。一对夫妇婚后,同一方的家庭成员一起生活,不分夫妻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在内,均属夫妻及家庭其他成员共有。在这一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20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由家庭共同财产承担,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首先处理离婚和已确认的财产问题,对于暂时无法查清的财产,可以通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结束后,继续进行离婚程序。
4.夫妻共同拥有的“部分拥有房屋”或尚未获得所有权的房屋《婚姻法解释第(二)》第21条规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未取得所有权或未获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法院不应裁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双方对上述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5.离婚前房屋拆迁,离婚后获得的补偿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如果一方收回房屋,就应当向对方支付适当的住房经济补助款。6.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未支付全部房款的,处理办法一是采取转抵押的方法,要求房屋所有人将所交款项的一半付给另一方;第二,通过拍卖的方式,将该房屋估价为拍卖所得;减去估价。拍卖所需费用后,由抵押权人优先支付,剩余的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