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款项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约定处理。如依前款规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向另一方提供赔偿。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房屋,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一方当事人签订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同意离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配偶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借出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应被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离婚时,根据借款协议的规定处理。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下列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二)生产、运营和投资收益;
㈢知识产权收益;
(四)除本法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外,继承或受赠财产;
(五)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妇对于共同财产有同等的处置权利。163条??以下财产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I)一方婚前财产;
㈡一方因遭受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仅供一方使用;
(五)应归一方的其他财产。
165条??男性和女性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拥有,部分共同拥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未达成协议或约定不明确的,应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配偶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协议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187条??如果离婚了,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对夫或妻所享有的权益等应依法加以保护。
188条??配偶一方为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大的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予以赔偿。由双方商定具体办法,约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89条??在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没有充分履行共同财产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约定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异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由双方商定具体办法,约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911条??以下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在婚姻关系中一方生活困难。即依赖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配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标准。离婚后没有住所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异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为居所向生活困苦者提供帮助的形式,可以是居所或房屋的所有权。在离婚协议中,如果一方在财产分割方面达成了一项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则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双方不能就房屋价值和归属达成协议,法院依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主张时,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价对房屋进行估价。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按照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在离婚时,双方对于未取得所有权或未获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而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对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得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一方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一方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债务是用于结婚后一家人共同生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妇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民法》第1065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做出了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根据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要求对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