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妇在婚姻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或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构成夫妻共有房屋,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释第2条》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双方不能就房屋的价值和归属达成一致的协议,法院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给予许可;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价对房屋进行估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对方补偿;
3.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一般惯例是:实际分割使用共有房屋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于无法分割使用的,可以以另一方为代价获得赔偿。决定分房给哪一方时,要考虑双方的住房状况.要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当双方条件相等时,应当照顾女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