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共有的房屋,其出售、抵押等处分行为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而按照《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如果登记房屋是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记方与第三者签订了买卖合同,善意的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购房款,并将房屋产权证过户到自己名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夫妻另一方请求收回房屋所有权,法院不予支持。配偶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出售,但另一方却不能收回房屋所有权,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难道就只能吃哑巴吗?
究竟,夫妻一方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该怎么办?依据第(三)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偶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以上,我们为你介绍离婚时共有房屋如何分割,擅自变卖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要提醒诸位的是,结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房屋全部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享有的份额,房屋所有权人应予以补偿。如已扩建,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办理扩建手续。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多元化,住房产权状况呈现多元化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