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离婚财产纠纷的原则:1、适用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各种原则。离异后财产纠纷实质上是离婚纠纷的继续,仍然属于离婚纠纷,因此,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离婚时,应当适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各项原则。

2.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宽大审查的原则。离异时离婚.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三大内容是一个整体,财产分割方案是双方深思熟虑,权衡利弊后做出的决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具体体现,不宜轻易予以否认。产权分割协议应以形式审查为主,遵循当事人约定的原则,变更协议内容为例外。

3.遵守财产分割协议有效性原则。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发现欺诈、胁迫等情形,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应注意,法律规定有可能撤销或变更原有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不包括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不得因有有失公正.有重大误解为由而变更或取消原有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者在缔结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可避免地会有感情.亲情和别人不能感知的因素,达成的协议也不一定是绝对公平的,不适宜用衡量其他民事合同的标准来判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公平。

4.如果一方在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之后,离婚证书领取前所取得的财产主张权利,则应当审查该财产的资金来源.离婚协议形成和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双方是否知道该情况或者已经做了处理。如果离婚协议已经规定了财产归属,则不能请求重新分割。

5.在离婚时,可提出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不能分割。

6.对于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已经提出的一项财产,由于证据不足,法院未予认定,之后该当事人又有充分证据,应当就原判决请求复审,而不能再提起诉讼。但是,原判未经审理或者明确告知,如果有新的证据可以单独起诉,则不予受理。

7.如果根据《婚姻法》第47条提出诉讼,则应审查离婚时双方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有无争议财产.是否与其他财产或债务合并处理,等等。若非隐匿.转让.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侵占对方财产的情形的,不得重新分割财产.处理债务。婚姻法律有关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夫妇双方共有:(一)工资。奖金;(二)经营所得;(三)知识产权的收入;(四)继承或捐赠所得的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外,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有同等的权利。

第1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配偶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门使用的生活资料;以及(五)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第19条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有.部分共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配偶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双方所有,并且夫或妻子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协议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3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对子女和女方权益进行照顾。对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应依法予以保护。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年人.如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者,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另一方应得到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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