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纠纷的举证责任没有规定。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益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人民法院不能核实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意见》规定,主张权利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是不科学的。
因为主张权利的人可以主张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主张权利的人承担举证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无论是主张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同时,当双方都主张权利时(即一方主张为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为个人财产),哪一方应该举证?根据《意见》,双方都应提供证据。那么,在双方都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没有明确意见谁不能承担证据的后果。
可以看出,《意见》对共同财产举证责任的规定既不科学,也不能很好地解决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即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之间的纠纷并没有真正明确,谁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中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收入;(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中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形式是夫妻共同财产制。无例外,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例外的,应当由主张例外的人(即主张个人财产的人)举证。因此,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发生纠纷时,应当由主张个人财产的人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