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和第九条,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不适用。
婚姻家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在立法上意在试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这两条规定的目的在于诉讼离婚,法律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情形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但是,若在协议离婚中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共同财产行为,则不应适用“两年”时效条款,司法解释第二条的第八条和第九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男女双方。"和"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一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