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对于夫妻双方而言,房产通常是离婚纠纷中最大的争论焦点,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如何分割,以下哪一项因素对分割财产会有很大影响,作为一名职业婚姻律师,根据《婚姻法》.《财产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上海高院的司法指导意见,本文结合多年来办理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简述上海法院是如何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对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处理,2001年新婚姻法只有一条原则规定,而这一规定也不是单纯的离婚财产分割。也就是《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从新《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可以看出,“赡养子女原则、维护女方权益”是新婚姻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运用这一原则时,应注意的一点是:新婚姻法将对“子女”的照顾置于“女方”利益之上。意思是,如果夫妇离婚,法庭可以裁决孩子和男方一起生活,因此,男方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上的照顾要高于女方对离婚财产分割上的照顾,同时也意味着法院在处理夫妻离异房屋所有权和财产分割比例时,有抚养孩子的权利的男方可能会有更大的优势。
根据本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具体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方法,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几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司法解释(二),《婚姻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夫妻双方对于房屋的价值和归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主张时,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价对房屋进行估价。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按照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然而,不管是夫妻竞拍房支付折价,还是拍卖分割房,双方实际取得的房产价值比例都必须符合“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在《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关于离婚诉讼,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提出采用竞价方式确定房地产权利归属的处理,对该财产的处理应以照顾女方及抚养子女一方的利益为原则。对共有财产进行处置时,当事人提出采用竞标的方法确定财产归属,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准许:第一,双方同意竞价;第二,双方经济、住房等条件基本一致。《上海中院拍卖规则》的司法适用指南之所以规定,夫妻双方采用竞标方法确定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必须符合“双方自愿竞价”和“双方经济、住房等条件基本一致”两个基本条件,其原因是竞标规则排除了“应当以照顾女方及养育子女一方的利益”为基本法理原则。
即使竞标规则表面上是公平的,但考虑到孩子.女方和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的法定权益,通过竞标来处理房产分割显得不太公平。这表明,“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的原则”在上海法院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导意义。新婚法律中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终归是原则,上海法院具体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同的法官对此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也有不同的判决标准。
此外,司法实务中还有离婚财产分割应当照顾婚姻无过错方原则.照顾生活.居住困难一方原则等…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上海基层法院在处理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司法原则不止一个。因此,如何将这些原则应用于司法审判活动,以及如何在一宗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适用多项原则,对这些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至今未有明确规定。具体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如何能够说服法官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则分割财产,怎样才能实现自身财产利益最大化,这需要一定的诉讼策略,要求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专业的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的指导下,在起诉离婚时,对事实原因和证据做好充分准备。
第二:上海法院在分割房产时要考虑哪些因素?如何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的财产?离异房屋分割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房产登记.购房时间.出资情况.还贷情况.婚姻过失.离婚后居住情况.孩子的抚养情况等。1.财产登记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意味着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是谁。毋庸置疑的是,只要房屋在夫妻离婚时登记在夫妻的名下,那么房产就可以在离婚时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管其中夫妻一方有没有还贷,即使是本房产系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为了结婚,还要加上配偶的名字,或者即使是夫妻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双方买房结婚居住,我国法律统统不管,房地产许可证只要有名字,就可以享受财产的份额。只有当事方能证明这只是一种登记的财产,而非实际的所有权人。
但是,对于夫妻共同购房、夫妻一方名下房产的情况,尽管按照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房产应归登记者所有,但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也可要求法院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同意单独拥有。2.购房时间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在上海,婚介所律师解答离婚财产分割时,无一例外都要询问购房时间。原因在于,购房时间和结婚时间的对比可以初步判断诉争房产是夫妻一方婚前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判断房产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买受人在婚前买房,房产也在他的个人名下,那套房产就是他的个人财产;如果是结婚的,不论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还是夫妻共同名下,法律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有关各方拥有相反证据,证明仍然是他们的私人财产。3.出资情况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上海法院在离婚财产分配上往往会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这也是基于司法公正的理念所决定的。配偶各自对房屋的出资比例往往会对离婚财产的归属和分割比例产生影响。因为夫妇婚后购买房屋,不管是哪一方的出资,一般都是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因此,购房时的出资情况对该房屋的分割影响较小。
赠与方式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夫妻共同购买婚前财产的案件中。按照上海高院的规定,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房屋,一方没有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在处置分离时,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同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等情况,在未出资的一方合理确定份额时,一般应占10%-30%。4.偿还贷款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买房还贷虽然是还给银行的贷款,但并非直接支付买房款,严格讲还贷情况也不能被认定为购房出资。不过,毕竟,夫妻一方参与偿还房贷后的按揭,可以间接地理解为对房屋的贡献。
还款状况对离婚房产分割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婚前买单的离婚案件中,如果法院认定房屋是婚前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银行贷款配偶参与支付的贷款则要退还。有的法院还提出了离婚财产分割案,夫妻双方共同支付的银行贷款的房产增值部分也可以要求离婚分割,尽管法律理论界对此观点存在争议。5.婚姻过失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婚外情对离婚房产分割的影响主要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法发[1993]第32号),其中指出,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中,应照顾无过错方。6.离婚后居所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在生活上有困难,另一方应对自己的个人财产,如住房等给予适当帮助。因此,离婚后的居住状况不仅会影响到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立法理念,夫妻一方离婚后难以居住,甚至会对分割共同财产产生影响。7.子女抚养费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婚姻法》51条规定,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只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约定处理;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子女和女方的权益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