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上,夫妻通过法庭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对财产分割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特别是对房屋分割一直存在争议,在房价不断攀升的今天中国社会中,房屋是老百姓最大的问题,所以,离婚时,房子怎么分割就成了离婚时的焦点。实务上,离婚时房屋分割是相当复杂的。(一)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并且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婚姻法典规定:婚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在婚前,夫妻一方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这套房子无疑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对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对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产权证书虽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着结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应为婚后财产,关键要看产权情况,即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也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结婚后夫妻一方用自己的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子,应当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对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其中涉及到夫妻一方利用婚前个人储蓄或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住房的归属问题,因为它只是原有的财产的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改变,它的价值取得开始于婚前,即所谓“万变不离”,因此,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实际生活中主要集中在具有福利政策性质的住房,如房改房,这类住房通常是由婚前一方承租,或者与职位.级、年等联系起来,而这类房屋要比房子的市价低得多。另外,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也有很多具体情况,使得此类房屋纠纷的处理十分棘手,而产权证往往都是由单位直接办到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照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类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并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包括贷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等额分割,无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异时,一般均以平分房屋为单位,而非以房屋市场价格(评估价)计算,而非以合同金额计算,取得房屋的一方须支付对方半价。如有贷款,应首先扣除贷款部分。比方说,一套房子的买价是50万,首付15万,贷款35万,现在值60万(评估价),没还贷款30万。按照下面的公式分割,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为30万元,可分割部分30万元,每人可分15万元。即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150,000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单独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夫妻一方结婚前通过抵押贷款购买的住房,结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离婚时如何分割?尽管房子是婚前一方买的,但是结婚后的房屋增值部分和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都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既根据出资情况,也要将财产来源分为婚前婚后的两部分。联合偿还贷款,无论是一方以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的工资还贷,都要用婚后共同财产来还贷,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有证据表明他的还款资金来自于一个人的婚前财产,那么这部分就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产权证是在婚前取得还是婚前取得,还是按照上述情况确定。
(六)父母出资给孩子买的房子,离婚时房屋是怎样分割的?《婚姻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1)当事人结婚前,家长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其出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外,(2)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外,该项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实务上还有一种情形: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的钱是向父母借的,而非父母赠与,并提供借据证明。对于这一点,法院通常会先考虑对方的态度,如果对方不承认,法院通常不会对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以第三方身份参与诉讼。所以,法院在分家时,会通知债权人要求其另案起诉。
(七)产权证上有第三者姓名,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证明书上除了夫妻双方的姓名,还包括孩子或父母的姓名。实务上,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1)对该房屋的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然后根据析产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
(八)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姓名,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尤其在城市,完全由一方出资购买房屋,有很大的压力,一般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当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时,因婚前双方感情良好或出于其他原因,购房合同和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姓名,对方没把话说出来。婚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买房时有出资,认为房子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具体地说有以下两种情况: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支付全部房款。若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买房屋时有出资,而自己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则另一方的权益得不到法院的保护。这就是说,即使一方确实出了钱,但未能证实出资行为,法庭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没有支付全部房款(有贷款)。就是这样这种情况的争议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笔者建议各位网友,婚前共同出资买房,一定要在购房合同和产权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这样才能让双方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增进感情,避免争议。(九)有争议和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姻法》第二条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于未取得所有权或未获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也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不应裁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对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得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此要指出的是,当事双方对于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没有任何争议,并且能够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仍可以裁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