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王先生结婚前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栋158万元的房子,由于房价上涨,他把这套房卖掉了210万元。事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妻子提出离婚,将他诉至法院,女方提出由于罗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子增值52万元,这52万元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增加的,所以她也应该分一半,即26万元。
上海房地产律师事务所解答:罗先生婚前买房后在买房后出售,财产形态虽然改变了但性质没有改变,再说增值部分并非夫妻双方通过共同投资增值,只是市场发生了变化,所以仍然属于罗先生的个人财产。罗伯的第一套房是用自己的积蓄买来的,属于个人财产,后来因房价上涨而以卖房所得52万元,这部分钱是房子产生的增值,也是个人财产,所以女方要求26万元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