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结婚前,钱先生用自己的存款45万元,加上银行贷款65万元,买了一栋价值万元的房子,产权人是钱先生。结婚后与妻子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结婚时共还清了12万元本金和利息。如今他们准备离婚,房子已经涨到150万了。由女方提出,她分得房子的一半即75万元。
他不赞成。一位上海房产律师解答:这套房产是钱先生用自己的存款和银行贷款买的,因此属于钱先生婚前的个人财产,女方不应拥有产权。但既然结婚期间还给了十二万元的银行贷款,都是两人的共同财产,所以这12万元中有女方一方,钱先生应该给女方6万元。房屋的增值部分也与女方无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