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岳先生婚后买了一百万元的房子,由于储蓄不多,他父母拿了30万给他们买了房,父母也没有说这是把钱借给他还是给了他。如今岳先生与妻子闹离婚,女方要求对房屋一半分家。一位上海房地产商答复:这300,000是岳先生结婚后就已经给予的,但并未确定是否要借出去,所以推定这笔钱是送给夫妻二人的,女方有权分一半房屋。若这300,000是嫁给岳先生而非婚后,
可以推定,这是对岳先生个人的赠与,属于岳先生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先扣除这一部分,剩余部分应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岳先生和父母签订了一份协议,证明这30万元是向父母借款的,那么离婚时应首先把这部分划入其父母的财产,余下的余额再划分为共同财产。另外,如果一方的父母出钱买房子让夫妻住,产证处按自己孩子的姓名,离婚时,因房产是父母出资购买的,夫妻双方均未出资,产证则由一方名下,从社会常理出发,这是一种被推定为父母给予孩子的个人赠与,而非夫妇二人的赠与,因此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