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确定房屋的所有权,然后决定如何处置,首先要确定父母购买子女房产这一法律性质;《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向受赠人提供其财产,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我国在审理婚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将父母在婚前子女购买房产时出资,确定给予是一种普遍的原则。
这起案件是婚前一方父母出资,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登记的情况下,并且父母仅出资的为首付款,那么该套房屋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婚后共同偿还按揭贷款可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第22条(二)条的解释:“当事人结婚前,家长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房屋产权归许某,而婚后还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因此,在婚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看具体情况,不可一概而论。如果结婚后没有出资的一方也履行了偿还贷款的义务,那么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婚前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是一种婚前的赠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