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时的财产分割按照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清偿债务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所得;
(3)知识产权收益;
(4)由于继承或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认仅属于一方的财产除外);
(5)应由双方共同拥有的其他财产。当事人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同居期间必须取得的财产;同居前一方取得的财产;同居前一方取得的财产;同居一方取得的财产;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取得的财产。第二,必须依法归双方共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或者双方同意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