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在结婚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或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当事人对于房屋的价值和归属不能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给予许可;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按市价对房屋进行估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补偿;

(三)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法律惯例一般是:能够实际分割使用共有房屋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于无法分割使用的,可以以另一方为代价获得赔偿。决定分给哪一方的房子时,要考虑双方的居住情况,要照顾养育子女的一方。当双方条件相等时,应当照顾女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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