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符合生产、生活需要,不得损害其效用。对不适宜分割的遗产,可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式处理。"继承法这一条款,阐述了房屋遗产分割应把握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有利于生产、生活的需要,即不可将不可分割的房屋强行分割,以致于不能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第二,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是用于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会因继承分割而改变其使用属性,丧失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与财产分割不同,房屋遗产分割是一种不动产的,它不能任意移动,也不能根据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同时又考虑了各继承人的利益,可采用下列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第一种方法是采用折价补偿法。归居者一般是归居住者所有,由各继承人根据其应继承的房产份额折价赔偿。其估价标准,可由其继承人协商确定,也可依据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评估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二是采用共有的方式,共有分为共同共有与共有两种形式。“共同共有”,即继承人平等地享有房屋遗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享有相应的份额。对房产进行遗产分割时,尽量采取先折后补的办法,这样做,就能从根本上解决房屋继承纠纷。如果采取第二种办法,就应被看作是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例如,折价一方由于经济能力支付不起折价,而必须考虑到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时,使用共同方法,也可以减少矛盾。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