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39条确立了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经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性质、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等原则作出判决。对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应予以保护。
此外,为了维护夫妻双方的利益,维持社会稳定,按照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各国立法实践,公产分割要遵循:1.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有利于夫妻均分,3.照顾无过错方;4.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5.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代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