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本县(市、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征缴标准如下:(一)符合再生一个孩子条件的,按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计;符合再生一个孩子的条件;
不符合再生育年龄或未提前生育孩子的,每提前一年按其上年度总收入的40%征收;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违反法律的,多生一个孩子的,按上一年总收入的两倍计;凡再多生一个孩子的,按三倍征收;㈣非婚生育和非法领养子女,依此类推,按违法性多生孩子的标准征收;(五)因实施非医学需要而选择性别人工流产,在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致残幼童后违法生育的,按照违法多生子女两倍征收。我国《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对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的,从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