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修改抚养权,一般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变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1)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因患重病或无能力继续抚养孩子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履行赡养义务或受虐待儿童,(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另一方生活在一起,或者他们与子女共同生活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当事人另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