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起诉状,准备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前往法庭申请变更抚养权诉讼。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或一方要求增加抚育费用的,应当另有起诉。
第16条: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当予以支持。(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因患重病或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2)与子女同居的一方在抚养义务上不能受到虐待,(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另一方生活在一起,或者他们与子女共同生活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当事人另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第17条:父母双方同意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可予以批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