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增加抚育费的情况,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是子女。儿童抚养费的变更,不涉及原离婚协议或判决,因此,应另诉。支付赡养费的一方出现下列两种特殊情形时,可提出减少或免交抚育费:①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而另一方配偶愿意支付继子女的一部分或全部抚育费用时,可以减少或免除抚育费用。但是,若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承担或无力承担此项费用,则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母亲应按原定金额继续给付;②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困难无法给付。但是,此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当其情况好转、有偿还能力时,应立即恢复给付。
请求变更的主体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即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如果对方不承担抚养费用或承担部分抚育费用的协议,经过一段时间后,养育子女的一方又向法院提出请求对方支付抚育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原告提出的理由,通过调查了解双方经济状况有没有变化,孩子们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是否需要增加,对原有协议做出变更或维持的裁决。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子女抚养费变更问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起诉时间已过了时效,则另一方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提出抗辩,这是法律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