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决定。1.有固定收入。如果按每月总收入的20~30%判决,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每月收入的50%。

2.就高收入而言。如果按以上比例计算高于以上范围的,可以突破以上范围,如无特殊情况,月度平均不超过3000元。

3.收入较低。如果按以上比例计算,低于上述范围的,如果有较多其他财产,不能以上述比例来确定其数额,为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足或无财产者,结合抚养者的抚养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数额,保证孩子的最低生活标准。

4.没有收入来源。可以用他们的财产对孩子的抚养进行折价。如果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当支付抚养费,因为抚养孩子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为暂时没有收入就免除他们的义务,应该保证孩子的最低生活标准。

5.对于孩子患有严重疾病.如出国读书(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以超过上述幅度的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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