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离婚时有协议,经判决确认后,行使探望权。若对方不协助,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对有协助义务者拘留或罚款。若离婚判决未判探望权,则可请求法院给予探望权,由法院决定行使方式、地点等。
2.《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如果父亲或母亲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则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孩子。履行探访权利之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时间;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
3.第24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效的离婚判决不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探访权的具体行使,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合情合理。
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对方患有精神疾病,那么法律可以剥夺对方的探视权,则虐待狂或传染性疾病。提高对探视权的认识,尤其是离婚双方探视权,不仅是离婚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一项权利,而且是离婚后父母的一项法定义务。恰当的行使权访问权可以保证孩子们健康成长。如另一方不协助执意阻挠可以搜集相关证据而向法院起诉或者签署协议,不过我建议最好还是通过协商解决,避免对孩子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