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紧急状态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到其他监护人、亲属;乡(居)民委员会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办理书面移交手续。民政机关应当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进入机构中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与此同时,虐待未成年人6个月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永久剥夺其监护权。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使其在无劳动能力期内能更好地成长,因此,如果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变更。且在监护期间对被监护人造成了严重伤害的,在此期间将剥夺监护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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