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节复杂,期满后无法结案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156条本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期限届满无法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期二个月:(一)交通非常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㈡重大犯罪团伙案件;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第四、犯罪范围广泛,难以取证的复杂重大案件。第二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