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财产赠与对方,赠与方在房屋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处理。此时此刻,若一方赠与另一方财产,即使是结婚多年,只要房产尚未过户,赠与一方也可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赠与一方,不分割。
其次,我国采用的是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从法律意义上说,产权属于登记者所有,其他人主张权利的时候,都要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方能胜诉。目前因房屋变更不及时而引起的纠纷较多,因此,不及时更名,就有可能因时间久远、关键证据丢失等引发不必要的麻烦,尤其是离婚等原因,导致自己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特别是离婚等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三、不进行产权登记可能产生的影响:
(1)房屋所有权未经登记转让,受让方不能了解拟受让产权的情况,交易很难成功。即便私下交易,也很难办理产权交易过户。
(2)未注册房地产因不能向贷款人提供不动产权利证明、不能抵押,投典;
(3)在权利人因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发生纠纷或受到非法侵害时,由于无法向行政、仲裁或司法机关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给司法实践增添了困难,而且有可能使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4)当权利人将其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投典后,由于他项权利没有得到登记,一旦抵押人需要处分抵押物,其优先受偿权就不受法律保护,因为没有登记其所有的房屋他项权利;
(5)房屋建筑和使用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及时登记,一旦遇到拆迁,当事人因缺乏依据而无法得到相关赔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房屋过户也是自己的事。其实离婚房屋转让属于产权转移,如果房屋不过户会有很大风险,涉及房屋产权的问题是无法解决的。
我国采取的是《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从法律意义上讲,产权应属登记人所有,其他人主张权利的必须出具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方能胜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