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用的村庄或村民小组建制撤消的,以及建制虽未撤消,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相同的产权房屋调换。其具体计算为(拆迁房建安重置单价加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用的村庄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并取得相应的货币补偿。其计算式为(拆屋建安重置单价加成一个新的价格补贴)×拆房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家园所需的费用。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2条、第19条,第19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平补偿。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同类房地产的市价。按照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应参照附近新建商品房的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后,居民生活质量不下降为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