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将其提请批准逮捕,连同卷宗材料、证据,一并移交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在有需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对重大案件的公安讨论。公安机关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人民检察院对此应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不得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警察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羁押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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