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投诉,举报或举报的权利,对于公民的投诉、举报、举报,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负责处理。
但是,这一权利缺乏实质性的程序性保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四条,“对于已经批准逮捕的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这种做法属于办案机关自我纠错的程序,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很难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