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部门依法对嫌疑人进行拘留时,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其负责执行。检察机关决定羁押案件,应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领导审查,检察长决定。
确定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羁押,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人民警察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部门执行拘留时,应当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者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按指印。
拒不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执行拘留者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者如果拒绝拘留,执行者有权使用强制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