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法律规定,治安部门实施拘留。当民警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时,应当填写“羁押报告书”,说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情况及理由,提交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发给拘留证;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由办案人员发表意见,经部门领导审核,检察长决定,再次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2.公安机关执行羁押时,应当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拘留证,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宣布拘禁对象。要求被拘留者签署或加盖拘留证。被拘留者拒绝签字或盖章时,应当注明。如有需要,可依法对拘留者使用警械和武器。羁押期间不出示羁押证,或先行羁押,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