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是刑事强制措施,而非惩罚。根据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需要判处刑罚,归根结底,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归根结底,犯罪嫌疑人并不一定会被追究。一旦确立刑事责任,就不能以罚款代替处罚,因为罚款是行政处罚,两者都是刑事处罚,两者性质不同,但是可以处以单处罚金,因为罚款是一种刑罚。拘留所是公安机关在进行案件侦查时所采用的一种手段,但检察院对其进行批捕,是应当掌握初步证据的。
但,最后是否有罪,则需要法庭做出裁决。所以,不能说检察机关一旦批捕肯定会判刑,只能说实践中检察院批捕后法院最终定罪的比例很高。因此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