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一般不被批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十三条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具有有效的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无社会危险或社会危险,对不构成妨害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逮捕。
犯罪情节较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有有效的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无社会危险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依法不予逮捕:(1)不构成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有预谋、中止、未遂、(三)有投案或立功表现的;(四)四)能如实交待犯罪,认清自身行为的危害、违法性,主动退赃,尽量减少和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