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国,只有检察院才能拥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了法院决定逮捕或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之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2.对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实施逮捕的人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拘留者出示逮捕令,并命令被拘留者在拘捕令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3.在逮捕嫌疑人.被告人之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盘问。对发现不应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立即释放。综上所述,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一般都是由专业的执法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