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指定住所内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对被监禁者,监视居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对被监禁者,监禁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监视居住期间不得折抵刑期;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
由于监视期间,对被监视者的自由有一定的限制,只能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因此在监视期间不可一人随意外出,另一人亦不可上班。不过经办案机关批准后,也可以外出。而且在监视居住时,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以后才会判处管制、拘役或监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刑期进行折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