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住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从当前阶段来看,该案件尚未经过法院审理,在依法作出最终判决前,不能认定其有罪,那么,也不能直接认为被监视居住了就一定有案底或者没有案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